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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就是捉奸在床吗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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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据衷震律师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为,目前,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ο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ô,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ô重要ô?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捉到了,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ô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完全贯彻了上海高院的这个精神,在此案中,驳回了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性行为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成为一个范例,并刊登在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中。

   为什ô上海黄浦法院不支持追究过错方婚外性行为、不履行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呢?因为我国是大½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利用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审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δ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Χ。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捉到了,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ô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三、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ζ着û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ο藉。

 

   五、捉奸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到法院的认可吗?

   1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玲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Χ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Υ法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λ,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ô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2001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Χ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δ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己家里,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否则,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哦。

  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200010月北海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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