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广告不实宣传引发争议的一个案例
“3万元=
付定金后才知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2007年8月,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西街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
“3万元即得西街高成长铺王”、“九大经营价值体系,确保西街人气旺”、“深莞交界首站,区位价值无人能敌”、广告单上这一句句具有震撼力的广告语,像磁铁一样吸引着过往人群的目光。
2007年年底双方准备签订合同,工贸公司刚把合同范本拿出来,刘小姐就傻了眼,因为合同名称写的是《铺位使用权合同》,而不是当初她理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转让性质,而是租赁性质,合同期限为48年。
50年长期使用权该怎么理解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多次召集四投资客与工贸公司进行协商。
四投资客坚持认为工贸公司广告宣传的“50年长期使用权”就是铺位所有权,如果是租赁期限为50年的话,根据合同法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该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工贸公司是在故意偷换概念,引人上钩。因此,该合同标的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致使其无法达到合同履行的目的,工贸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的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工贸公司则坚持自己的广告没有问题,也从没有向四投资客承诺过要签订铺位所以权合同,他们向其缴纳的定金属于租铺位的定金,是为了签订租赁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四投资客属违约,应该没收定金。
双方均有过错工贸公司退还定金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调解,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经相关部门获准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并取得相关证书,为宣传其商铺,派发了大量广告宣传资料,内容包括:“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衷震律师提醒: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涨声迭起,商铺成为投资客们的热选。然而,收益与风险同在。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交易市场,商铺广告往往以“投资小、风险低、回报高”为“诱饵”,迅速吸引大量投资客。面对铺天盖地令人心动不止的广告,如何能稳坐钓鱼船,成为投资客们不得不经常揣摩的一个问题。
对此,衷震律师提醒说,选择投资目标须谨慎,切不可单看广告上诱人的字眼就头脑发热、匆忙下定金,应对广告内容做详细了解和考证,确认广告真实可信后再做决定。现代生活中,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有效载体,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对意欲签订的合同予以充分了解,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切勿在对合同一知半解或是仅仅看到广告就草率行事,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