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丹丹律师

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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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来源:冯丹丹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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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文题顾名思义,本文会围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语言运用的把握要比写论文严谨,故本人非专业作家,书写文章时多少会出现不尽如人意之处,望广大读者看后,本着宽广的胸怀予以包容,如遇不同观点私下与本人联系,在此谢过。
  什么是老年人?
  参考国内外老年学家对老年人的定义的十几种观点,其中当前一些专家认为:
  年代年龄,即出生年龄,是指个体离开母体后在地球上生存的时间。在西方国家,把45~64岁称为初老期,65~89岁称为老年期,90岁以上称为老寿期。在发展中国家,规定男子55岁,女子50岁为老年期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社会普遍认同45~59岁为初老期,60~79岁为老年期,80岁以上为长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而社会认同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的问题如何解决?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同是花甲之人,体质相差悬殊:有的身体健康,有的疾病缠身;有的神气勃发,有的暮气沉沉;有的老当益壮,有的未老先衰。
当事人的年龄成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参考意见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给与年满六十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国一般规定男60岁、女55岁为退休年龄,在遇特殊工种情况时退休年龄会更早,但60岁之前退休的人还不能称为老年人。这一年龄段的老人则也并不包含在本文所指援助对象范围内,当他们需要法律援助时,向谁求助?即成事实问题,该如何解决。9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对于老年人的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加应当被重视、完善和落实。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起源于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起初的法律援助事业是一种慈善事业,随着时代发展,欧美主要国家已确立资本主义制度,法律援助从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事业受社会各界的重视,而国外的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类:由政府机构管理,由律师协会管理,由独立的委员会管理.在刑事法律援助以外,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也分为三类:专职律师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混合模式.法律援助已纳入国家福利保障事业的国家以瑞典为例,各国都在通过自己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事业,特别是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完善,更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范围主要包括:
1 刑事案件中,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 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事项;
3 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4老年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5 老年人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6其他老年人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于2006年6月8日在北京成立,这无疑是对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的推动。本着推动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的宗旨,我省政府经审议并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中,明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简单点说:就是专门机构指派专门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办法中,还特别提到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可见我省政府领导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
  根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目前排在前四位的涉老案件分别是赡养、婚姻、房产、医疗四个方面。
一、赡养类案件。赡养案件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突出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引发往往与子女尊老、养老意识薄弱相关,子女视赡养老人为负担、与老人生活习惯不同意见不和,或者因兄弟姐妹攀比等原因,续而引发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的情况。
二、婚姻类案件。婚姻是家庭的根本,涉老案件多数表现为再婚老人家庭上,更多地表现在两个家庭的纷争,引发原因多为双方的子女因为老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所属权分割意见不统一,导致两个老人之间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婚姻诉讼。
三、房产类案件。老年人住房纠纷在涉老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绝大多数房产纠纷与赡养、继承问题交叉在一起,各中原因复杂 ,在此不一一累述。
四、医疗类案件。引发这一类案件的原因是当前老年人医疗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老年人的晚年医疗费用和医疗护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依赖于子女,特别是没有医保的老年人完全依靠子女的帮助,矛盾越来越大,人到老年,身体各项机能明显下降,更多的医疗事故纠纷也趋于涉老案件。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更应多关注以上四项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也可以委托法律援助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笔者呼吁:相对于瑞典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保障而言,在中国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更多的不是靠法律援助也不是靠政府救济,而是整个社会的重视和家庭的力量,在任何情况下,请尊重、敬重老人,给老人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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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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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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