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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遭遇特大暴雨 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7 浏览量:0

20日,河南全境遭遇特大暴雨,尤其是省会郑州,20日18时极值降雨量达到201.9毫米,从17日8时起算至21日8时,郑州市平均降雨量达到458.2毫米。该次暴雨损失惨重,至7月21日,已导致25人死亡,7人失联,经济损失极大,目前尚难以估量。


郑州的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多地救援力量紧急集合驰援河南,共同执行抗洪抢险任务。灾难面前涌现出了很多平凡的英雄,有不顾个人安危,冲入水中救助受困人员的群众;有紧急开放50家分店供群众避险的民宿老板;有在地铁疏散让老人、孩子、妇女先走的男同胞。这种普通大众之间的友爱互助,让人感到温暖。


同样在灾情面前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声音。20日晚间,社交媒体上流传两则短视频,一条号称是海洋馆被冲破,鲨鱼逃出来,另一条号称是鳄鱼逃出来了。此外还有人在微信群内散播“郑州常庄水库主闸决堤,分闸已经爆破,洪水以没秒1200立方往下游泄洪,估计11点到尉氏请高度关注”,郑州进入特大自然灾难一级战备状态等等。后经证实,以上均为假消息,被紧急辟谣。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灾情面前,谣言也是灾情的一部分,编造、传播谣言不是简单批评教育的事,轻者违法,重者犯罪。


先说轻的,造谣、传谣需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说重的,造谣、传谣如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需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因此建议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发现有编造、传播谣言者及时举报。


一场暴雨,是天灾,同时也见证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劣,也考验着当地政府部门的应急能力。我们也希望,这次暴雨一定要引起各地政府部门的重视,防范于未然,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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