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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国外判决的效力。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0

涉外婚姻纠纷中,一方在中国境外起诉会影响另一方在中国境内起诉吗?

外国法院判决对中国公民有约束力吗?

    摘要:涉外婚姻纠纷中,夫妻为不同国籍公民,分别在所在国籍国起诉,所在国均会受理,但是一方在中国境外的起诉并不会当然在中国境内生效,也不一定就当然无效。我国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才是决定国外判决是否在国内生效,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的关键所在。

    案情:张明和宋慧冉为夫妻关系,男方(张明)中国国籍,女方(宋慧冉)韩国国籍。二人育有一子,现二者欲离婚。女方已经在韩国起诉,男的想在中国起诉。

    当事人的问题:如果外国法院已经受理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对男方在中国起诉有影响吗?

    首先,要明确,外国人有权在国外法院提起诉讼,且国外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同理,涉外婚姻纠纷中,一方是中国公民的,也有权在中国境内法院提起诉讼,且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在外国法院和在国内法院起诉都会受理。

    管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问题一:如果外国法院已经受理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对另一方在中国起诉有影响吗?

    一方在外国法院起诉并不影响另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外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中国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纵使一方已经在国外法院起诉,另一方也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二: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在中国的效力。

    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需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所以,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在中国是否有效,需要由中国法院承认,并不是当然的有效或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问题三: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也也有一方在国外起诉离婚后,外国法院判决生效后,导致另一方不能在国内法院起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当国外法院的生效判决经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后,该判决书在国内与人民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综上,我国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才是决定国外判决是否在国内生效,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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