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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量:0

         诉讼时效的中止:由外因引起,非因权利人本人的意思表示。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包含以下三个要件: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由当事人主观意思表示而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包含以下三个要件:1时间要件: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2、内容要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3、结果要件: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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