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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撤销用人单位“三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时,“三期”到期的,如何处理?

来源:王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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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撤销用人单位“三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时,“三期”到期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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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即续延至婴儿一周时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三期”内工资。在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三期”到期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如何处理?

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至劳动合同期满即“三期”期满之日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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