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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要报告财产状况,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财产

来源:马广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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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5月27日发布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第二条 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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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广宇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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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