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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王志敏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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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16378
10715
6561
4792
24870
44.87元/天
29.35元/天
17.97元/天
13.12元/天
12435元/半年
1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5条
多等级伤残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9条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8条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6个月的总额计算。即: 12435。《人损解释》第27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天。《人损解释》第23条
6、营养费---城镇居民:11元/天;农村居民:6元/天。《人损解释》第24条
7、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损解释》第20条
7、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江苏省各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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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竹辉路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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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志敏
  • 执业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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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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