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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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债权债务,证券投资,涉外纠纷

自助游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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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驴头“问:我很喜欢外出旅游,但不跟旅行社一起去,都是自己组织一些网友一起去,“驴头”当的比较多。但最近两年,一些自助游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不断见诸报端,有些法院也判决“驴头”和“驴友”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数额较大。现每次活动心中总是惴惴不安,总怕出事情,旅游有时候成了一种负担。请问如何降低和防范“驴头 ”这种风险呢?出发前签订“生死状”可否避免这个风险呢?

   施周律师答:自助游是一种比较流行时尚的旅游方式,很多都是网友在网上发帖,召集大家AA制旅游,也就是所谓的“驴头”,众网友跟贴组织去旅游,也就是所谓的“驴友”。因为这些“驴头” 驴友”并非专业人士,而且去旅游的地方一般都是普通游客去不了的比较险峻的地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有时候难免发生一些人身损害事故,实践中这样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如广西南宁“驴友”遇害案件,一个60元的AA制活动赔偿金额达到21万元,“驴头”和“驴友”均要承担责任(关于此判决,争议较大,作者在此不作赘述),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的中央电视台某编导殒命灵山案。因为现行法律对自助游这种行为也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认定,所以实践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也颇有争议。但是我认为:对于这种自助游活动“驴头”的法律责任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除非“驴头”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或者对发生事故有过错,否则不应承担责任。为防范风险, “驴头“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非营利性。如果“驴头”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的话,根据根据权利

  与义务一致原则,那么就具那么将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的话,那么将承担较重的责任。但如果是非营利性的话,此时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者对自助游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参加这种活动,就表明他们愿意自己承担这种风险,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驴头”也只是一个召集人的角色,基本上就相当于一个联络员,他所需要尽的只是一个一般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义务,所要肩负的责任较轻。现在的自助游基本都是AA制,先由“驴友”预交费用于“驴头”,由“驴头”统一支配,多退少补,所以“驴头”要做好这些钱花费的明细帐,能够说的清楚这些花费的去向,以证明这个自己并没有从中营利,这一点至关重要。但有时因组织者的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最后向大家结帐。如不发生事故,也太平无事;假如发生事故引起纠纷,说不清楚花费明细,则往往容易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比如广西南宁的案件“驴头”被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该判决具有较大的争议,在此不赘叙)。这就需要组织者在组织规则上更合理一些,收费花钱更透明公开,可以由大家推选出管理财物的人,以消除误解,避免以后发生纠。

  二、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驴头“在事故中的过错主要是指的没有

  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驴头”在发贴的同时要告知这个旅游活动可能遇到的风险,那些应该注意的事项,比如说气温情况,在计划中尽量考虑到各种风险,并且准备应对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们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在发生危险的时候,要尽可能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以及能够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的,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这种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人的提示、救助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专家的提示、救助义务

     三、缴纳保险,转嫁风险。自助游这种活动模式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我国的台湾的地区也很流行,但国外及台湾地区很少有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为国外及台湾地区保险意识很强的,发生人事故直接找保险公司。所以建议自助游之前,应提前买个人身意外险,花费不多,但多了一个保障。

    关于生死状的效力问题。所谓的“生死状”是指“驴友”经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无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类约定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使签订了“生死状”,“驴头”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 驴友”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生死状”的免责条款是无效,其它条款还是有效。我也建议“驴头”们在出行之前也签订个这样的书面协议,最好把一些出行时的注意事项也一并写上,尽量详细点。签订这样的协议有两个好处,一是管理、约束“驴友”之用,因为 “ 驴友”一般都是网上结识的网友,真实身很难查实,并且大多使用的是虚假信息,这种缺乏了解的基础上结识的朋友,一起去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去旅游,管理上确实比较麻烦,所以签订一个协议,约束一下,还是比较有价值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果真的发生人身损害,这个协议就可以作为“驴头”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的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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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施周
  • 执业律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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