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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债权债务,证券投资,涉外纠纷

房款被冻结 中介担责任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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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被冻结,中介担责任

                                                   文口  施周 律师

 

这是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的案件,二手房买卖尽管现在是越来越规范,但是问题还是经常不可避免的发生,这是因为二手房本身的复杂性所产生。笔者经办过各种不同类型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比如说因为个人所得税约定不明所产生的合同被撤销,房改房的买卖等案件,这些案件有些比较奇怪,有些是在宁波可能是首例的案件。今天要介绍的这个案件也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房子交付了,出卖人的卖房款却被银行冻结了,因为购房人不愿意签订交房单,中介不愿意去银行解冻,出卖人是一筹莫展,后出卖人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诉至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案件介绍:

徐女士有套房子要出卖,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关女士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等事宜,并按约定履行了定金的义务。同时还约定,首付30%,在过户当天交付,余款通过银行按揭。后,购房方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且出卖人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购房人。此后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到了出卖人徐女士的帐户,但徐女士去银行取钱,发现钱被银行冻结了,取不了。徐女士找到中介,要求解决这个问题,中介告知,因为购房人对购房行为有些反悔,不愿意签订房屋交接单,所以中介公司不能去银行解冻。为什么会这样呢,房子过户给人家,钥匙也给人家,人家也在使用这个房子了,结果自己的钱反而被银行冻结了,对方不同意签订交房单,中介也不帮助解决问题,解冻的问题就僵化在那里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原来,在当初办理按揭款时,银行要求出卖人签订了一份银行存款冻结申请表,该申请表注明凭中介的解冻意见书方可解冻。据了解,之所以产生这个冻结申请表的问题,原来该中介与银行之间有约定,凡是该中介经办的银行按揭贷款,都需冻结,唯有凭该中介的解冻意见书,方可解冻,而该中介内部规定,出具解冻意见书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必须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之所以该中介要与银行设立这样的一个约定,其目的可能是为了防止有些出卖人收到了房屋的全部款项后,不办理交房手续。

因为对方不愿意签订这个房屋交接单,所以中介按其规定,不愿意出具解冻意见书。

本律师接受这个案件之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该房屋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房屋已经交付完毕,这个房屋交接单并非法定必须的程序,也非双方约定的程序,故房屋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取得余下的房款。

在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且出卖人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买人之后,意味着这个房屋已经交付完毕,故无论购房人签不签这个房屋交接单,均不能改变房屋已经交付的事实。房屋交接单只是中介内部的办事流程,对出卖人并无约束力。既然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完毕,那么其有义务获得余下的房款,尽管房款已经发放到出卖人的银行帐户,但因其被冻结,这是不完全取得这个购房款。故其有权利要求冻结。

二、那么本案这个解冻这个义务人是谁?是购房人,还是中介?

尽管产生这个不能解冻问题的原因,是因为购买人不愿意签订房屋交接单,所以中介才不愿意出具解冻意见书。那么这个解冻义务是对方还是中介呢?中介是否能以这个房屋交接单对方没有签为理由进行抗辩呢?本律师认为,解冻义务是在中介,首先这个冻结申请书明确注明,凭中介的解冻意见书方可解冻,其他人是无此权利的。同时中介也不能以购房人不签订这个房屋交接单而进行抗辩,因为交接单并非法定义务也非约定义务(这个上文已经阐述,这里不再赘述),所以这个解冻的义务就是由中介来承担,中介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的一方,其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取得这个购房款。

故本律师以中介为被告,要求中介协助办理这个银行帐户的解冻手续。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意见,判令中介协助办理房屋的解冻手续。

 

律师评述:

这种案件,应该是非常少的。当然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的初衷是很好的,是中介为了平衡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与银行设定这个一个银行冻结的约定。但是当房屋的出卖方已经交付了房屋之后,房款仍被冻结,那么这时候权利义务的平衡就被打破,也就是说,出卖人交付了房屋,却拿不到钱,就有违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作为中介来讲,其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其内部关于房屋交接单的约定并非法定的义务,也非约定的义务,不能以此规定强加给购房人,而且这种内部规定不能抗衡其应该承受的解冻义务,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中介承担解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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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施周
  • 执业律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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