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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想说爱你不容易

来源:方玲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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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律师法》———想说爱你不容易
      最近所里接受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办理一件涉嫌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此案件由于经济纠纷引起,可谓是非常普通,谈不上重大。接受委托以后,我和本所的主任律师立即将手续递交了主办案件民警,本想48小时内一定会安排会见,谁知道经我方多次上门守候,在寒冷的冬日里经过漫长的几天等待才见到民警的身影,最终在我们的坚持下,无赖同意于一周后上午,在预审中队安排会见。当我们满怀欣喜按照约定到达预审中对,意外又发生了。本案件才移送至预审中队,他们还没有见人,我们在没有他们出具的非涉密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见人。这无疑对我们又是当头一棒,庆幸的是预审中队的办案民警态度不错,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尽快会见了嫌疑人,我们与第二周的星期四载警官的陪同下见到了嫌疑人。回想办案经历,虽然曲折,但是还算顺利,没有太多的阻扰。去年在上海办案时有幸结识了上海一个律所的主任律师,他对侦查阶段的会见难总结是:上海的法制还算是比较开明的,但是在侦查阶段,他们对安排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的理解是——侦查机关在48小时安排,但是律师安排在什么时候见就是另外一回事。言下之意,侦查机关安排会见的时间是48小时,而不是律师可以在48小时内会见到人。听完其一席话,我们在场人员全部哑然。
      侦查阶段“会见难”可谓是老大难问题,经过律师广大律师的广泛努力,终于迎来了一个律师业的春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包括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调整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等。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倍受律师业关注的是,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业普遍希望能借此解决律师办理刑案过程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而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根据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证、指派函、委托书而无需经过批准即可直接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仍是难以执行。
       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了政法界、律师界、法学界的注意,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这无疑给修订后的《律师法》正身,给广大的辩护律师朋友一个定心丸。虽然在实践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办案机关会以‘涉及国家秘密’、‘有碍侦查’‘需要领导批准’等各种理由拖延、搪塞。相比较以前,现在情况已经好多了,一般手续齐全都会及时安排。但是要真正实现《律师法》过的规定仍有难度。
       毋庸讳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还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律师们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并不会随着一部新律师法的施行就全部消散,困难还会存在。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也就相应地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由于执业空间和权利的扩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机会知悉更多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对此,律师均有责任予以保密。但目前律师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会见当事人时,若当事人提出一些过分要求,而律师风险意识淡薄的话,就很容易出问题。
      新修订的律师法给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开了绿灯,但是也加重了律师的社会和法律责任。会见难仍然将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彻底解决,新《律师法》也将被置之高阁。出于对现实的无耐,只能感叹——新《律师法》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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