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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死亡 继承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来源:储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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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死亡 继承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

  19994月,田某的伯父田伯父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某终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收取了投保人一次性交的保险费29610元。田某为被保险人。合同当日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每三年领取一次。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0025月,田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了第一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20001011,田伯父与王某再婚。20038月,田伯父去世。

  20055月,田某在申请领取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他保险合同已于2004416应王某的申请而解除,保险费29610元王某已经领取。田某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田某将保险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

【争辩】

  田某诉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擅自申请解除。王俊梅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解除、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属于无效行为。他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解除行为无效,并由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田瑞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解除合同。被告的解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法律行为。

  王某辩称:作为原告伯父的配偶,她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处置。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保险利益。

【判决】

根据法庭调查,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解除原告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应自解除之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2月下旬已向田香环兑付了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继承,下面对普通民事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继承做如下分析。

一、解除权是否可纳入遗产的范畴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后双方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故解除权属有形成权性质之财产权。根据《继承法》以及司法实践,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自然人因其死亡而获得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基于该自然人生前行为而应获得的财产利益。既然解除权属于财产权,故解除权属于遗产范畴。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权利义务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一)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二)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债务;(三)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其他财产。同时,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不纳入继承范畴,继承人也不得主张继承,例如生前的赠与等。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权能否继承

投保人的解除权虽也属于财产权,但能否继承还要另行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解除权不能继承,即投保人的继承人不能行使解除权,理由如下:

1、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有类似处分生前财产的性质,其解除权不能继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中,虽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但却不完全享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单方决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其自己是受益人,即便是投保人指定,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其结果仍然是被保险人的意思,且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即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实际上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实为处分自己的财产,其结果类似于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既然投保人生前处分了自己的保费,被继承人也就不能要求退还相应保费(即现金价值),如果赋予继承人继承投保人的解除权,其结果是继承人变相的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处分的财产,违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保险合同都具有人身特殊性,其解除权不适宜继承。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具有人身性;其次,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都有亲属关系或个人“情感关系”(件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否则投保人无资格投保(劳动隶属关系除外)。这种人身关系的合同使得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也具备一定的人身性,根据相关法理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适宜他人代为行使,也不能继承,权利人死亡时,该权利也一并消灭。

3、如解除权可由继承人行使,必然违背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正如前面分析,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缴纳保费类似于赠与,只不过不是直接将财产赠与,而是向受赠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赠与一种保险保障(保险金),既然法律赋予其可以随时解除而投保人在死亡前都没有行使,即投保人生前没有改变其向被保险人赠与保险保障的意思表示,其死亡后,法律和继承人都应当遵循其生前意愿。如果法律赋予继承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则必然违背被保险人生前愿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4、如继承人继承投保人的解除权并行使,违背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等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指导行为人应诚实信用,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过失。从本案情形来看,如果其投保人的继承人为获得保单现金价值而解除合同,则被保险人以后的保险金必将无法获得,这不仅违背了投保人生前意愿,也损害了被继承人合法利益,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权虽属于财产权,可纳入遗产范围可以继承,但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使得投保人的解除权不能继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案件思考】

在投保人分期缴纳保费情形中,投保人死亡后继承人不能行使解除权,是否要继续缴纳保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人不继承,同时即便是继承人继承了被投保人的其他财产,保险人也无权强制要求继承人缴纳,因为人身保险的保费不能通过诉讼主张。

分期缴纳保费情形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继续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终止,现金价值是退还给继承人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然所退还的现金价值不是在投保人生前所遗留,故不属于遗产,不适宜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鉴于投保人生前有“赠与”被保险人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故应由被保险人所有。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纷,建议相关部门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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