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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来源:洪雨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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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典型案例:一审法院判处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肖川名下的公积金1.6万余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为便于存取款项,这笔公积金归肖川所有,由肖川支付萧玉一半公积金总额即8300余元。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因此,肖川与萧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万元应予以平均分割,但肖川婚前名下的公积金归肖川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难点?

问:人民法院审理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解释(二)》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解释(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上述司法解释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应得的养老金归属问题所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现不是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也就是说,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对这位女士来说,无论是否与丈夫离婚,丈夫现在应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这位女士均享有相应的同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都可以享受,也无需其他手续。

  其次,这里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实际取得的,也包括尚未实际取得,但应当取得的。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甚至养老保险还没有缴满15年,还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只要在双方结婚后,实际缴纳过养老保险的,相应的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双方或者一方的养老保险金,不以双方或者一方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为条件。对这位女士来说,她和丈夫二人均为50周岁,都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她现在想离婚,无须等到丈夫60岁以后,现在离婚的话,同样可以分割丈夫应得部分的养老保险金。

  第三,这里可以分割的养老保险金,在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还没有实际领取的情况下,可以分割部分应如何计算?是否仅限于个人缴纳部分呢?对此,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我认为,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应该是指全部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是指按照国家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办法得出的总额,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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