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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工伤待遇仲裁代理意见

来源:洪雨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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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巴中市某建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巴中市某建材公司劳动纠纷案的仲裁代理人。接受指派后,代理人就本案有关事实做了调查、分析,并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柒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应立即支付90153.00元。
2007年3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2007年5月12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1、右中指离断伤;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1月30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工伤【见巴市劳社认【2007】263号】。2008年11月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见巴市劳鉴字(2008)195号鉴定结论】予以佐证。
二、申请人所主张的90153.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953.00元。还应支付交通费用3000元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21600.00元。共计90153.00元。【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最新统计资料表明,2007年末,巴中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达14651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4651元/年÷12月=1220.91元/月】
另外提及的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1、根据2008年11月5日巴市劳鉴字【2008】195号鉴定结论: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在此之前,申请人王某根本不能确定为伤残等级。
2、申请人所主张的90153.00元是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川府发〔2003〕42号规定,是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再者,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所签订的协议。《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终止劳动关系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所签订的协议也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私下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具有优势地位,且私下达成的协议明显有失公平,从这一角度,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协议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且为柒级伤残。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主张的90153.00元合情合理,请仲裁委依法支持。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 洪雨律师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注:2009年12月19日经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7万元,且当庭支付1万元。【2008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签订的协议赔偿金为6.5万元,后因5.12地震,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后鉴定为柒级伤残。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开庭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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