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海渊律师

魏海渊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刑事案件

诗解《物权法》

来源:魏海渊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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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固然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的基本内容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大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记载事项认为有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原先记载的权利人,对此予以书面同意,
或对错误能够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原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十五日内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异议登记确属不当,所致损害应当赔偿。
当事人签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
为了将来物权实现,依约可以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无登记人事先同意,
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正式登记条件具备,三个月内却未申请,
或者债权归于消灭,预告登记失去效力。
虚假登记损害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损害形成,也应赔偿受损他人。
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对致错人可以追偿。
不动产的登记费用,应当实行按件收取。
不得依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一定比例。 

(三)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起产生效力。
特殊形态三类动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
其上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具有对抗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目标动产权利人占,
法律行为生效之时,物权开始具有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所涉动产第三人占,
转让请求返还权利,就可代替交付行为。
动产物权转让时候,约定卖方继续占有,
从该约定生效时起,物权开始产生效力。
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
致物权作以下变动: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文书或者决定生效,物权便会发生效力。
由于继承或受遗赠,从而合法取得物权,
自继承或受遗赠起,物权同时产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使物权设立消灭。
事实行为成就时起,物权随即发生效力。 

(四)
解决物权受到侵害,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物权归属以及内容,这两方面有了争议,
若是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出现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状况,
权利人可提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致使毁损他人的物,权利人可提出请求,
对物予以修理更换,重作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其他形式民事责任,也可要求侵权者担。
保护物权诸多方式,可据情形合并适用。
引起行政刑事责任,侵权人也依法承担。 

(五)
所有权人对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己物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他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物主权益。
有物法定国家专属,所有权禁他人入主。
公共利益需要之下,依照法定程序权限,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所属房产。
集体地为征收对象,足额支付下列款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社保费用需作安排,农民生活要有保障。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如果成为征收对象,
房主权益应当保护,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居住条件应有保障。
不得贪污挪用拖欠,私分截留补偿款项。
国家特殊保护耕地,总量控制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这一做法严格限制。
抢险救灾情况紧急,依照法定权限程序,
征用单位个人的物,不必得到对方同意。
被征之物使用完毕,应当返还被征用方。
被征后遭毁损灭失,应当给予损失补偿。 

(六)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者权国务院使。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截留国有财产。
城市土地水流海域,国防资产所有矿藏,
无线电的频谱资源,均由国家掌所有权。
森林荒地山岭草原,滩涂等类自然资源,
有的定在集体名下,除此而外属于国家。
下列资源或者资产,法定之下归属国家:
野生动物植物文物,油气管道公路铁路,
城郊土地农村土地,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物可直接支配。
企业如有国家出资,出资人的职责权益,
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作为代表享有履行。
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相关机构及其人员,
应使财产保值增值,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依法追究。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进行过程,
如果采取低价转让,擅自担保合谋私分,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七)
集体所有之物包含: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生产水利各类设施;建筑物与其他资产。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集体所有财产。
农民集体所有之产,全体成员集体共享。
以下事依法定程序,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确定;对外发包某些土地;
承包地作个别调整;土地补偿款项支配;
出资企业所有权变;以及其他法定事项。
属集体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山岭,
所有权由分别所属,经济组织各自行使。
城镇集体所有之产,本集体享所有者权。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
应向所属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组织与村委会,或负责人作的决定,
如果侵害成员权益,可请撤销寻求救济。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生活用品自有房屋,
原材料和生产工具,享所有者应有权利。
不得侵占破坏哄抢,私人所属合法财产。
私人继承财产权利,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均可,依法设立公司企业。
以不动产动产投资,依照约定分享收益,
有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企业的管理者。
各类法人对所属物,可依法律章程支配。 

(八)
建筑小区业主权利,法律上有新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权利总的表达。
即对专属部分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对于其他共有部分,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业主行使专属权利,不可损害他人权益。
并且行为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放弃权利换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转让住宅经营用房,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规定属于全体业主。
如为城镇公共道路,这一规定予以排除。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归属于业主全体,
除非明示属于个人,或系城镇公共绿地。
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还有物业服务用房,
所配套的公用设施,都是业主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首先用来满足业主。
当事人间可以约定,是否附赠出售出租,
若占共有道路场地,车位则属全体业主。
业主可设业主大会,也可选举其委员会。
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指导以及协助。
下面所列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协商:
选聘解聘小区管理;选业委会换其成员;
制定修改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设施。
定后两款涉及事项,要有规定业主数量,
同意人数专属面积,均超总量三分之二;
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则只需要一起过半。
住宅用途改作经营,应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所定管理规约,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所做决定有约束力。
决定有损业主权益,可请撤销作为救济。
所筹集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业主共同决定之后,用作公共部分维修。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详情应当公之于众。
小区建筑设施涉及,分摊费用分配收益,
有约定的就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
依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之比确定。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业主可以自己管理。
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或者他人代为打理。
如系建设单位所选,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管理物业依据委托,并且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应守管理规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垃圾随意乱放撒抛;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排放噪声或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其它损及他人举动。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可要求损失赔偿。
业主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有相邻权。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下列原则需要牢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当地习惯也可践行。
相邻之间用水排水,相互应当提供便利。
各方利用自然流水,应当作出合理分配。
关于自然流水排放,还是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一方因为通行,建造修缮铺设管线,
需用他方土地建筑,他方也应提供方便。
土地挖掘建筑兴建,设备安装铺设管线,
对相邻方的不动产,充分顾及它的安全。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尽量避免带来损害。
一方建造建筑等物,应守国家建设标准,
不致影响到相邻方,日照通风以及采光。
不得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有害之物。 

(十)
按份或者共同方式,可以共同拥有一物。
前者按份享所有权,后者则是一起共享。
共有人可依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
没有约定或约不明,均有管理义务权利。
对共有物做出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决定,
按份要过三分之二,共同共有需全同意。
共有物上费用负担,按份共有论份分担,
共同共有则需共担,如有约定按约定办。
约好不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去走;
如果存在重大理由,才可提出分割请求;
没有如此约定时候,按份者可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失去基础,或者存在重大理由,
对共有物才可分割,但因分割举动致使,
他共有人遭受损失,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谈崩就按以下规定: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两种共有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 由处分人予以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对于做出处分之人,失主可提赔偿要求,
或在知道受让人后,两年内提返还请求。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
失主是谁并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权利人领取之前,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有关部门或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来领取失物,应付保管等项支出。
失主通过悬赏找物,所做承诺应当算数。
若拾得人侵占失物,无权请求所花费用,
也无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安或者相关部门,招领公告发布之后,
六个月内无人领走,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品以及,发现埋藏隐藏之物,
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拾遗失物具体条款,
文物保护及他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主物转让从物相伴,另有约定按约定办。
天然孳息归所有者;若是还有用益权人,
天然孳息后者取得,另有约定依约即可。
法定孳息依约来断,无约就按交易习惯。 

(十二)
用益物权含义是指,对属他人之物可以,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系他物权范畴权利。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获取收益。
自然资源使用有偿,除非法律规定别样。
行使已设用益物权,做到依法保护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利实现持续发展。
所有权人不得干预,用益权人行使权利。
物的征收以及征用,用益物权以致落空,
用益物权人有权利,依照规定获得补偿。
依法所得下列权利,法律都会予以保护:
探矿采矿以及取水,根据需要使用海域,
因为从事养殖捕捞,使用滩涂以及水域。 

(十三)
国家集体的农用地,实行的是承包机制,
经营权人有权从事,林业生产畜牧种植。
各类土地承包年限,与《土地承包法》一样。
承包期限最后届满,承包合同仍然续签。
承包合同生效之际,土地经营权利设立。
政府应发相应权证,并且进行登记确认。
经营权人有权转让,转包互换实现流转。
互换转让经营权利,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没有登记此种变更,不能对抗善意他人。
所承包地未经许可,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发包人在承包期里,不得调整收回土地。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
需要调整耕地草地,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荒地承包经过招标,或者拍卖公开协商,
经营权利可以转让,抵押入股进入流转。 

(十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利用土地建造建筑,构筑物与附属设施。
地上地下地表可以,分别设立这一权利,
新设权利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采取出让划拨方式。
如果属于经营用地,或者对于同一土地,
两方以上有意争取,公开竞价出让标的。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应订书面出让协议。
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缴出让金及他费用。
土地利用还需有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应当申请权利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用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利可以,转让赠与互换出资,
为此应有书面协议,并且申请变更登记,
其上建筑附属设施,随使用权一起转移。
地上建筑如果转让,赠与互换或者出资,
占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转移。
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土地需要提前收回,
地上房屋应予补偿,出让金作相应退还。
住宅用地期限届满,自动接续使用期限;
非住宅地届满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其时地上房产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土地使用权利消灭,出让人作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收回。 

(十五)
村民取得宅基地后,有权建造自己住宅。
宅地取得利用转让,依照特别法的安排。
地因自然灾害灭失,宅地使用权也不再,
失去宅地那些村民,应予重分再做安排。
已登记的用地权利,如果消灭或者转移,
应当及时相应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十六)
地役权利也就是指,依约利用他人土地,
提高己方土地效益,也属用益物权之一。
他方土地称供役地,己方地块为需役地。
设立上述地役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书面合同生效之际,地役权利依法设立。
该权利可进行登记,不为则无对抗效力。
供役地方应依合同,让需役方用其土地,
需役一方应按所约,目的方法利用土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方,物权上面产生限制。
地役期间不能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设立宅地使用权时,或土地承包权之际,
用益物权人将接续,已存在的地役关系。
土地上面已经存在,其他各类用益物权,
没有权利人的同意,地役权将不能设立。
地役权不单独抵押,也不能被单独转让,
如果转让用益物权,地役权也一并转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供役方可解除协议: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违约定滥用权利;
合理期内两度催促,仍不支付约定费用。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相应登记应及时办。 

(十七)
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使债权不致落空,
可用财产担保手段,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或约定的情形出现,
担保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为此应当订立合同,并依附于主债合同,
主合同如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亦空。
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各过错方分担责任。
担保范围一般涉及:主债权及所生利息;
违约金与赔偿项目;担保财产保管支出;
担保物权实现费用,也在担保范围之中。
担保期内财产遭致,征收毁损或者灭失,
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限未到,也可提存这一款项。
担保若由他人提供,未经过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许债务转移,担保人的责任免去。
物与人的担保并行,实现债权先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担保物提供情形:
担保物由债务人出,实现债权先就该物;
担保物属第三人的,以下方式都可选择:
可就该物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人担责。
任一情形如下所列,担保物权走向消灭:
债权人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相关主债不复存在;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对债务人的反担保,同样适用本法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矛盾,本法规定优先适用。 

(十八)
抵押作为担保形式,财产占有并不转移,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可处分的以下资产,都可作为抵押财产: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荒地承包经营权利;
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建建筑船舶飞机;
原材料与生产设备;待售产品和半成品;
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其他财产也都可以。
上面所列各项财产,一起抵押也不受限。
企业还有农工商户,与他方有书面协议,
对其下列将有物资,统统可以拿来作抵:
原材料及生产设备,己方产品和半成品。
以上所列各项物资,作为浮动抵押物品,
不得对抗交易之下,得到物的善意买家。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债务届至债权未了;抵押人遭破产撤销;
约定实现权利情形;危及债权实现状况。
禁抵押物如下所列:地所有权便是其一;
另有耕地与宅基地,自留地等用地权利;
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财产权利尚且不明,或者对此存有争议;
财产已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监管措施。
债务履行期满以前,不得约定以下条款:
债若不能得到清偿,债权人得抵押财产。
以建筑物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也抵押,
土地使用权来作抵,地上建筑也是如此。
不动产上权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利设立,未登记无对抗效力。
财产出租于抵押前,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租赁在后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同意之下,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
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继续偿还。
抵押权人不予同意,抵押物则不能转让,
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导致消灭该抵押权。
对主债权进行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抵押权不单独转让,或再担保其他债权。
抵押人的行为若使,减少抵押财产价值,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这一行为立即停止。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可以要求恢复价值,
或者提供与此减值,相对应的担保措施,
抵押人如均作拒绝,可命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顺位,
双方也可协商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但对其他抵押权人,应无不利影响产生;
抵押物自债务人处,债权人有上述之举,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责任免去。
需要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协议处理方式,
协议有损他债权人,受损害方可在知道,
撤销事由一年之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实现方式协议难产,抵押权人可请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款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钱。
因为实现抵押物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
扣押日起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应当先予充抵,收取孳息所需开支。
抵押财产最终变现,所得价款若超债权,
超出部分归抵押人,不足仍由债务人偿。
同一财产抵押多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均已经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
登记顺序如果相同,清偿要按债权比例;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者受偿;
抵押权都未作登记,清偿需按债权比例。
建设用地作为抵押,地上建筑又有增加,
所添建筑非抵押物,处分款不优先受偿。
抵押荒地经营权利,或者村镇企业用地,
权利实现使用权移,不改土地用途属性。
主债诉讼时效期里,方可行使抵押权利。
规定期过还未行使,法院保护就要失去。 

(十九)
抵押财产可以担保,定期内的连续债权,
最高债权额度之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设此抵押前的债权,当事各方经过协商,
可以转入这一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清单。
担保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进行转让,
这抵押权不能转让,除当事人有约在先。
此种债权确定之前,抵押双方可以协商,
变更债权范围额度,变更债权确定期间,
变更对他抵押权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所约确定日期届至;若该日期未作约定,
此抵押权满两年后,抵押权人请求确定;
新的债权不再发生;抵押财产扣押查封;
本抵押人或债务人,破产撤销情况发生。 

(二十)
作为债权担保形式,可把动产拿去出质,
如果约定情形出现,债权人得优先受偿。
债被履行或者清偿,质押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则不能作质押财产。
当事人间质权设立,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质押财产一经交付,质权便告正式设立。
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不得作出以下约定:
如果债务履行不能,就将质物归债权人。
质权人可收取孳息,收取费用从中先抵。
质权人负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要担责任。
无出质人事先授权,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对此应当做出赔偿。
质权人的行为会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出质人可要求提存,或者偿债返还质物。
非质权人责任事由,可能危及质物质权,
质权人可提出要求,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不提供可卖掉质物,价款偿债或者提存。
在质权的存续期里,质权人若私自转质,
造成质物毁损灭失,赔偿出质人的损失。
质权人可放弃质权,质物如果属债务人,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免除责任。
出质人可请求对方,债务期满及时行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怠于行使造成损害,质权人应予以赔偿。
折价变卖质押财产,价格应当参照市场。
质物变现所得价款,数额超出担保债权,
应当属于出质一方,不足则由债务人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间,还可设最高额质权。
该质权可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条款。 

(二十一)
可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与仓单提单;
知识产权之中所含,允许转让的财产权;
基金份额以及股权;另外还有应收帐款。
质押前述各种票据,凭证交付质权设立。
如果没有权利凭据,或者出质其他权利,
都由专职部门登记,登记之后才算设立。
出质财产不得转让,转让必须双方协商,
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存或者清偿。
单据兑现提货日子,如果先于债权到期,
质权人可兑现提货,并与出质一方协议,
提存货物或者价款,或是对债提前清偿。
前述动产质权规定,也适用于质押权利。 

(二十二)
债务不获履行之时,债权人还可以留置,
合法所占对方动产,并就该物优先受偿。
法定约定不得留置,需依规定以及约定。
留置财产应与债权,共处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产生留置,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可留置物能够分开,留置价值与债相当。
留置后应妥善保管,过失致损应当赔偿。
留置之后双方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限,
如无约定至少两月,除非鲜活易腐之类,
债务逾期未被履行,留置双方可以协议,
留置财产用以折抵,或变现后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留置财产,价格需要参照市场。
债务人可请求对方,期满实现该留置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多余价款归债务人,不足还需继续清偿。
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首先需要充抵,收取它的必要开支。
留置前被出质抵押,留置权人受偿优先。
对留置物占有失却,或留置人另外承接,
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留置权将归于消灭。 

(二十三)
物被他人占有情形,可请返还物与孳息,
但应支付善意占有,维护原物必要费用。
占有物被使用受损,恶意占有需做赔付。
如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又要求赔偿,
占有人应将其所得,保险金与赔偿返还,
损害未得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来赔付。
占有物又被人侵占,占有人可请求返还,
侵占发生超过一年,返还请求权利消亡。
对于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可请求排除。
侵占妨害造成损害,占有人可请求赔偿。
占有基于合同关系,有关物的使用收益,
执行按照合同约定,约定不明遵照法律。
本法施行起始日期,零柒年的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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