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或者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赔偿项目计算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损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5.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辅助器具,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计算。
6.丧葬费:一般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12.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评估:折价赔偿。
13. 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经济能力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