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参考
来源:李恒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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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三千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其准刑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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