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主任律师

张国权主任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189-3760-605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有什么区别

来源:张国权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6
人浏览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根据保险政策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所谓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效力。强制保险的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划分标准是是否是法定的、按国家规定必须交的保险。

  强制保险比如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铁路客运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社会保险

  自愿保险一般指的是商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以上内容由张国权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国权主任律师咨询。
张国权主任律师
张国权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7636人好评:3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189-3760-605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国权主任
  • 执业律所: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53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 咨询电话:189-3760-6055
  • 地  址:
    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