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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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来源:王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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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承租了房管所的一公房,儿子小李一直与其共同居住。不久前,李某去世。请问,小李能否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承租权?

 

  王少明律师答: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小李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作者简介:王少明律师,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工作。联系电话:13810480829 QQ:873220414,邮箱:handsome710@sina.com,地址:北京市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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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少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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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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