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来源:王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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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
2001年我与李某结婚后不久,他便辞职下海到宁夏经商。由于感情不和,我俩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今年1月,我偶然得知朱某2005年10月在宁夏购得房屋一套,随即向他质问此事,但他说双方离婚时财产部分已处理完毕,现在追究那套房子已经晚了,早超过了诉讼时效。请问,李某所说是否正确?我该怎么办?
[ 王少明律师说法 ]
解答: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你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该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据此,李某购买的这套房屋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共同财产,离婚时他故意隐瞒该房产,是一种逃避法律的行为,虽然你在离婚后才发现该财产,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你可针对该房产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进行分割,并可针对李某的行为主张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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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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