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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律师:“私生”女能分得父亲的遗产吗?

来源:徐娟娟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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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女律师:“私生”女能分得父亲的遗产吗?

 案情简介:咨询者赵某叙述,2003年5月她与张某结婚,一年后生女儿甜甜,两个月前,其丈夫张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张某留有一笔遗产,张某的父母亲及张某前妻所生儿子坚决不同意分给赵某娘倆财产,理由是赵某与张某不是夫妻,孩子甜甜是私生子,因此,关于张某的遗产到底谁有权继承发生纠纷。赵某问题是:她和孩子是否能分得遗产?

徐律师(心理活动):好多时候,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都是有出入的,还是很有必要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对……以下是徐律师与赵某的对话:

?:你和张某是否夫妻?

答:是夫妻,我们在湖南老家举行了婚礼

?:领取结婚证了吗?

答:没有  我当时19岁不够年龄,后来就没有管这个事,在我老家不领证的人多得是。只要办了婚礼就算是结过婚了。

?张某有没有留下遗嘱?有没有写过把他的财产给你的书面约定?

答:没有,张某生前一直身体很好,不可能想到他会突然不在的,当然不会写财产归属的约定。

徐律师解答:

一、赵某与张某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

最高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赵某无权分得张某的遗产。

   因为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参与分配遗产。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无权分得对方的遗产。显然,赵某无权参与分配张某的遗产。

三,非婚生女儿小甜甜,有权分得其父亲张某的遗产。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甜甜有权分得其父亲的遗产,张某父母不同意分给甜甜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

四、该遗产应该由四个人共同继承:小甜甜、张某的父亲、母亲、张某的儿子。

律师对赵女士建议:可以向张某的父母亲讲述你咨询的结果,也可以让他们找律师咨询一下。争取你们友好协商解决此事。忠告赵女士,再次走入婚姻的殿堂前,一定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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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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