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天津律师 > 陈凤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消灭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量:0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消灭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三年,不予保护。三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三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吗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在这样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对原抵押权人来讲因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变得毫无意义。

  (二)对抵押人而言,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尤其会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担保本来是合法设置在抵押物上的负担,它在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同时,妨碍了所有权的行使。在抵押权合法存在的时候,这样的妨碍是正当的。由于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了合法的依据。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凤律师

陈凤律师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155-0225-250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