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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二点建议

来源:蔡东宾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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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邮政法修订草案出台,正在征求意见。鉴于原法规定的邮件损失的赔偿标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现我就新草案有关邮件损失的赔偿标准规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平常邮件的损失除外。

投邮者作为自然人很难对邮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建议将此条款的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即: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不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否则,此款的但书部分将成为花瓶条款,对投邮者显失公平。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赔偿额的限制。

投邮者作为自然人很难对邮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建议将此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邮政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邮件的损失不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按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否则,第三款将成为花瓶条款,对投邮者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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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东宾
  • 执业律所: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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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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