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律师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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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滨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证据目录

来源:张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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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目 录 

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1816日作出的,然而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份无效的责任认定书,理由如下: 
1、原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只是一个跟车的(有录音证据为证)然而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却将原告列为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显然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原告和司机李**都受雇于王**,李**的工资比原告高,所以王**为了减轻赔偿责任,向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假案,谎称原告是驾驶司机,并从医院里将原告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交给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在没有对受害的原告进行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反了法律程序,其本身就是无效的。现在录音证据已经清楚地证明当时的驾驶司机就是李**,是王**在串通李**的情况下,谎称驾驶司机是原告,交警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草率的作出责任认定,更是违法的责任认定。 
2、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原滨州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然而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却把责任认定书送达给了本案的案外人王**,王**既不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也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授权,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责任认定书送达给了王**,却没有送达给本此事故的当事人滨州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送达程序违法,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作出。 
3、原告作为本次事故应该受到赔偿当事人,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却一直没有收到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原告去找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一直没有给原告一个合理的答复。以致原告被逼无奈,到处上访,反映情况,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之后,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才不得不承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没有送达给原告,遂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书,注明作出时间是20061018日,并加盖了公章。被告如果否认这一点,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请你拿出当时给原告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回执。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01年的7月份,而被告却在2006年的1018日才向原告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显而易见、无可的争议。 
4、被告违法履行职责,致使原告失去了补救的机会。按照原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然而被告的失职却使原告丧失了此项权力。以致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滨州市公安局(2004)滨公物鉴字第16号鉴定书 
这份鉴定书是滨州市公安局针对起诉状和委托协议上的原告薛卫东的笔迹和手印而作出的鉴定。该份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红色印油指印不是薛卫东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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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鹏
  • 执业律所: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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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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