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的欠条惹的祸
王某想去国外打工,找到当地一个专门办理国外务工手续的个人杨某,并交了3万元,其中包括办理护照、签证以及机票的费用。顺利到了国外后,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被那个国家遣送回国。
回国后王某就开始找杨某扯皮,逼着他退钱。
王某刚一离开杨某的办公室,就有一个人来办出国手续并且交了2万元现金。于是杨某立即打电话给王某,说今天下午就可以把钱给她。王某却说她下午有事,晚上六点以后才有时间。杨某考虑着速战速决,想着早点把事了结,于是便同意晚上7点在城市中心广场的天桥上见面。
两人都很准时。杨某点出15000元现金交给王某,并向她索要欠条。但是王某却说,她出门时走得匆忙没有带着欠条,但她表示,她可以写一张收据来证明杨某已经把钱退还给她了。收据内容为“现收到杨某退还的出国手续费用15000元整,我与杨某再无经济纠纷。”
杨某终于松了口气,安心的过了几个月。
2009年3月的一天,杨某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说是王某将其告了法庭,要求他偿还15000元的欠款。杨某顿时觉得纳闷,他与王某之间怎么可能还有经济纠纷呢?直到开庭的那天,杨某才终于明白了他犯下了两个错误:一是欠条的落款日期写成了“
王某在法庭上说
杨某辩称:王某与他只有一次经济纠纷,而且钱也已经还清了,收据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中的“
2009年9月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为了进一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又找来了一个所谓的司机陈某作证。陈某第一次说,
杨某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在
但是二审法院仍然没有采信杨某的证据,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又继续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中,杨某质问王某,为什么一个没有工作的女人能随时在身上带着15000元的现金。王某说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相信事实的真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得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