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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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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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杨晓鸣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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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本市企业或从其他城市进入本市的企业由于不了解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导致在很多劳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根据多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务经验特就有关特殊条款做一整理、总结。
       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1、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公布录用劳动者的具体条件,除了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外,用人单位还有权查验有关有效证件。
       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尽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而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及工作岗位等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
       2、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劳动合同的补签(《宁波市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特别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劳动者应当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进用人单位之日起始,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终止时间为协商之日起一周年。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3、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的明确)
       补偿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年补偿费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一年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宁波市劳动合同事实细则》)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及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期满终止的特别规定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钱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续订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劳动合同终止往后顺延二个月;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劳动者有权作出选择去留的权利,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远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二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总结:用人单位如果是宁波企业,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当在到期日前对劳动者的去留做一个比较充分的考量,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三十日前通知,合同还需顺延二个月,但如果劳动者同意按期终止的,应给于二个月的补偿。如果在合同到期时做一整理后面的用人成本可能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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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望京路98号望京E座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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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晓鸣
  • 执业律所: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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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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