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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春节放假加班费如何计算?

来源:王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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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春节放假加班费如何计算?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王旭东

 

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春节期间他们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春节加班的上班族在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报酬呢?这段时间接到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电话咨询,今天,笔者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解答。

 根据2011年春节放假通知,22日至28日放假,共7天。其中22日、3日、4日为法定节假日,25—28日为调整后的休息日。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22日、3日、4日这三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论后来有否安排补休,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5—28日为调整后的法定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已补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加班费,不安排补休的,要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

 

 

相关链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㈡延长工作时间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王旭东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南宁资深劳动关系咨询顾问,长期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咨询电话:13307810165   QQ13624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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