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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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ÿ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ÿ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青岛市统计局发布的《青岛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青岛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567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9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370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61元。2011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63元。
以2012年青岛市为例:
伤残等级 |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
一级 |
571340 |
247400 |
二级 |
514206 |
222660 |
三级 |
457072 |
197920 |
四级 |
399938 |
173180 |
五级 |
342804 |
148440 |
六级 |
285670 |
123700 |
七级 |
228536 |
98960 |
八级 |
171402 |
74220 |
九级 |
114268 |
49480 |
十级 |
57134 |
24740 |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571340元,农村的为24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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