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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人事仲裁规则》解读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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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颁布并实施的《劳动争议人事仲裁规则》是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案件程序性的规定。该规则首次明确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审理程序统一,本质上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公务员法的配套细则。但是,该规则有一些新的亮点值得我们重视。
     1、在用人单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追出资人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后,这些单位通常已陷入“人去楼空”的状态,债权的追索异常艰难,劳动者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无能力承担责任,其股东或主管部门将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制度的重大突破,将劳动债权保护提升到相当高的程度,充分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2、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
在此之前,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但通常与实际工作的地点存在偏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该规定实际有利于劳动者的管辖权规定。只有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可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节省维权成本。
      3、一案可出二份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事项属于一裁终局。事实上,只要劳动者仲裁请求有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事项,仍然是一裁二审的传统模式,用人单位仲裁结束后仍有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机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该规定是在程序上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应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该规定继续贯彻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用人单位要更加重视仲裁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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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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