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创律师费转付制度 (zt刘耀堂 )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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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却因为劳动者不支付律师费而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将有望得到遏制。2008年10月8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中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 据了解,在该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深圳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并最终形成正式报告,以深圳市律师协会名义报送深圳市人大。深圳律师所提出的24条修改意见,绝大多数被采纳,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建议“律师费转付”被采纳,成为正式公布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所变化的仅仅是对律师费转付的数额进行了限制(以五千元为限)。 律师费转付,即当事人的律师费负担由败诉人承担。具体而言,如果劳动者聘请律师代理他的劳动争议,委托时交纳了五千无人民币的律师费,后来这个劳动者胜诉了,法院就在判决支持劳动者劳动争议方面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败诉的用人单位支付本来由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的陈群律师认为,这个制度的确立,使得大量劳动者维权的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更加有合理合法的保障,从而抑制非法劳动用工行为,使得律师工作成果得到重视和保护,律师先为劳动者维权后为自己维权的反常现象将有望大大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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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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