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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肇事方怠于请求商业险理赔如何处理?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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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公司一般在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规定期限内将交强险赔偿直接汇入法院银行账户。对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险”)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是需要肇事方(被保险人)向提供符合其规定的相关材料。但是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肇事方不向保险公司请求商业险理赔,其自身又无赔偿能力,受害方如何追索赔偿呢?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非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直接请求需要满足二个前提条件:1、肇事方(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2、肇事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商业险理赔。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肇事方不向保险公司请求商业险理赔,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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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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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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