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

个人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索赔?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人浏览
  

依据个人与单位或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选择不同的法律途径救济。

一、            与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劳动部门个人伤害属于工伤的,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级别,从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个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

若有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工伤的,个人仍有权另行主张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

二、与单位或雇主之间为雇佣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职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责任的主体需区分二种情况:

1、 系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的,个人有权选择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第三人或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方便于已方权利实现的相对方。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为最终的赔偿义务。雇员不能同时向第三人、雇主追偿,不能得到双重赔偿。

2、 无第三人侵权的,雇主为赔偿责任主体。

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般不考虑雇员的过错;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雇主、雇员各自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雇员有过错,雇员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只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内容由范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范志强律师咨询。
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290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三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