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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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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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比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等等,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时间而发生变化,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产的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

律师认为,增值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理由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投资,基本是自住,不是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17条规定。事实上,对于该增值部分,夫妻另外一方并没有相应的付出,若简单归于共同,对婚前购买房产的一方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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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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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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