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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能属工伤?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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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时间在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在实际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就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若单位认为非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劳动者从事与非本职工作发生的损害,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劳动局应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认定劳动者遭受的伤害为工伤。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加大举证的难度。相反,对劳动者而言,事实上降低了工伤认定的条件,认定工伤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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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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