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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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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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实践中,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存在争议,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车辆因交警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而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尽管不属于修复期间的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也应予以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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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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