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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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

一份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证据目录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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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页数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明事实

证据一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

200957,被告驾驶鲁BXXXX轿车,沿3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致残,被告和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证据二

 

原告的医院病历、

收费单据及转院证明

青岛市四○一医院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累计住院18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22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疗共花费43643.26元。

证据三

 

车票

 

原告及陪护人员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为1515元。

证据四

 

住宿费发票

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方因住宿支出1680元。

证据五

 

司法鉴定意见书

山东正源司法鉴定中心

经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休治时间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伤后第一个月需2人护理,之后需1人护理,鉴定费为1200元,残疾赔偿金应为260880元,护理费为528140元(含证据七中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10000元。

证据六

 

原告误工证明

青岛XXX有限公司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误工7个月,误工费为12880元。

证据七

 

居住证明

青岛市公安局XX派出所

结合证据八,原告自200611月至事故发生日,一直在青岛市区打工并居住。

证据八

 

陪护人员误工证明

青岛XXX有限公司

陪护系原告之子,为护理照料原告请假6个月,减少收入11815.08元。

证据九

 

原告家属身份证明

XXXXXXXXX

XX系原告之母,现已83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4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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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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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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