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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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防范试用期的风险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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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约定与员工试用期风险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面临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约定试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等问题。

用人单位要避免上述试用期风险,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招聘新员工时,一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录用条件。关于招聘录用条件,应让新员工签字确认。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一旦发现其不符录用条件,可依法及时解除。如果因录用条件比较抽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强行解除往往引起争议,很有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新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新员工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想招用该员工,要让其签订书面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从而避免承担未签订二倍工资的风险。

3、要注意到法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只能与新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

4、在试用期满前,新员工的工资发放最好以现金形式。

 

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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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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