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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再要求分割房产?

来源:陈丰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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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女士离婚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前夫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而拒绝。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20081014,人民法院支持了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女士和彭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女士、先生、先生的母亲张大妈共同共有。后来,女士和彭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彭先生、张大妈辩称,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彭先生认为他与王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王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王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王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王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认为,女士与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先生、张大妈所有;先生、张大妈应给付女士40万元。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必备的一份法律文书。如何签好离婚协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指导不可或缺。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更是关系到切身的经济利益,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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