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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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价款如何支付?

来源:张爱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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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百问百答8--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工程价款如何支付?  

 

答:依据是《合同法》的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据此司法解释规定: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此,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而没有实用价值,承包人就无权获取工程价款。对于承包人已收取的进度款也就没有了合法依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已收到的进度款退还。当然,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导致合同无效等,可要求发包人予以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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