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勤律师

段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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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变卖弃物咋就成了盗窃罪?

来源:段勤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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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0日,江津居民刘某、万某看到重滩厂铁路涵洞公路边有几根钢管,两人以为该钢管是他人的废弃物。 便于11月24日上午9时联系了吊车和货车到重庆市德感铁路涵洞边,将放置在该处的三根钢管运到重庆九龙坡区玉清寺新火储食废品回收店?以7600元将其卖掉。所得钱财被两人挥霍一空。经有关部门估价,该钢管实际价值为15676元。江津市自来水公司员工夏江和发现有人在运输钢管后及时向公司反映了情况。公司报了案,后案件被侦破。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刘、万二人提起公诉。



各方观点>>>



构成侵占罪

刘某和万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段勤律师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仅为三种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占有变为合法所有的行为。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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