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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来源: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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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他量刑标准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第十五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六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法定从重情节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六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百克以上不满六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二点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
  ()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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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红
  • 执业律所:新疆庶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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