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红律师

姜红

律师
服务地区:新疆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行贿罪量刑标准

来源: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3
人浏览
 

行贿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概念

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量刑标准

【法规标题】行贿罪量刑标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12.22
【实施日期】200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量刑标准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关阅读

行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案例延伸:邛崃市某副局长涉嫌受贿罪本网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邛崃市某副局长涉嫌受贿罪 本网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法规延伸: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912  [2006]高检研发8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以上内容由姜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红律师咨询。
姜红律师
姜红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576人好评:3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乌鲁木齐市小西门世纪大厦1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红
  • 执业律所:新疆庶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5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新疆
  • 地  址:
    乌鲁木齐市小西门世纪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