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黎明律师

吴黎明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

《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申请书

来源:吴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0
人浏览
   

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我于200563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贵公司开发建设的“××北岸”××幢××单元贰层××号商品房,并交纳了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66日我打电话询问售楼小姐何时签订合同,售楼小姐答复说随时可以签订。但当我们请了假于68日去售楼部要求签订合同时,销售经办人李××小姐却跟我们说合同尚未做好,让我们610日再来签订。由于610日就是《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要求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交纳首付款的最后一天,作为第一次购房的我们来说,不可能在一天的时间内保证能看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条款内容并签订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所以我们要求顺延五天,经过从早上一直到下午的交涉,贵公司才同意给我们出具一个延期签约承诺,延期到615日。

610日,贵公司售楼部通知我们去签合同。我们到贵公司售楼部,看到贵公司已做好的合同,合同中绝大部分空白行已填写了贵公司拟订的合同内容并有一个多达11条的合同补充协议,我们要求将该份合同拿回去研究后再来签订合同,售楼小姐不同意,我们又要求复印一份带回去研究,售楼小姐仍然不同意,并说这是建设厅制作的合同范本,看完后就在现场签订合同,不能将合同带回家。我们无奈,只好将合同空白行中贵公司已填写内容抄写下来,将合同补充协议拍录下来带回去找律师研究,因我们不具备专业知识,看不懂合同中有些内容,而我们听说不管你是否看懂合同内容,一旦签订完合同,所有内容都必须认可。

对于贵公司售楼小姐的上述做法,我们不解,既然是合同,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我们没看懂合同内容,谈何协商一致,更谈何表达真实意思;另外,既然贵公司在合同空白行填写了那么多的内容又增加了多达11条的补充协议,就说明该合同范本中的内容是可以修改、增补或者删减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说明》第三条也说明了这个意思,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贵公司在合同空白行中已填写的内容和补充协议,我提出如下修改、增补或者删减意见,请贵公司务必在615日上午12点前给予书面答复。

在接到贵公司同意按该申请意见签约的书面通知后,我将在两日内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贵公司如对该申请意见中某些条款内容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请在书面通知中予以详细说明,我将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予以回复;如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请贵公司立即退还我所交纳的定金,否则,我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签订合同或在无法签订合同时要回我的定金,并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一个普通消费者买房的经历和心理感受,以唤醒更多消费者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

下面是我对将要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提出的修改、增补或者删减意见:

“商品房购销合同说明”第七条中的“本合同文本由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应予删除(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将所有合同内容理解透彻,合同签订后确需解释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条  面积误差的处理  一、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乙方有权退房。乙方提出退房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乙方所付总房款(含按揭贷款及配套费等)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已发生的交易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乙方不退房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3715/平方米、公摊面积单价按3089/平方米调整(注:该套房屋的公摊面积为18.55平方米,公摊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与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相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3   种方式付款:

3.其他方式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69831元(大写:人民币陆万玖仟捌佰叁拾壹元整)(乙方已交纳的定金壹万元充抵首付款),余款27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向银行按揭。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或按揭银行提供银行要求提供的全部有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到达甲方账户内之日起五日内应向乙方开具不动产统一发票)。如因乙方不及时提供按揭资料导致付款迟延,则以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如经银行审查,乙方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如所需支付的首期款超过69831元或借款金额低于270000元,乙方无力支付超过首期款69831元以上部分款项的;或因乙方的户口、工资收入等其他条件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而导致银行不贷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乙方不能得到银行贷款时两日内退还乙方已付首期款或已交纳的定金,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贵公司拟定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12项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定金协议的约定,我不认可,应予删除;补充协议第一条第3项的内容可直接加在主合同第六条中,没必要单列在补充协议中。

第七条  交付期限应改为: 2006 6 30 日前(我们等房子结婚,况且提前一年预购房屋已是对贵公司的极大信任,时间过长损害了我方权益)。

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是乙方逾期付款和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其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即逾期30天内的违约金均按每天50元计算;逾期30天后至3个月内的违约金均按每天150元计算;逾期3个月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违约方应在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与守约方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其中,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在五日内退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不足部分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在五日内将乙方已付款(含按揭贷款和配套费等)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守约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违约方仍应按每天150元支付违约金一直到违约行为消除之日止。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第十条交接通知的形式我方只认可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且甲方在向乙方送达交接通知的同时应送达证明该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向乙方送达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视为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接房屋的情形。因甲方原因未能交接的,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含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交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接房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办理接房手续,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动转移给乙方,乙方还应按0.5/平方米/日(即每天55元)向甲方支付房屋保管金。

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甲方必须在乙方实际接房之日起60日内将包含乙方所购房屋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面积测绘资料的复印件(如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对备案表和面积测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和办理产权及所需交纳税费金额的书面通知寄送给乙方,并在9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所有资料交产权登记主管部门;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办理产权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税费交给甲方;在乙方实际接房之日起120日内,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完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8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为乙方办理产权证,逾期一年仍未办理完产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10日内将乙方所有已付款项(含按揭贷款、配套费等)及违约金、装修费用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0日内必须将房屋腾还给甲方,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按每天8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甲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为乙方办理产权证。

甲方必须在乙方实际接房之日起一年内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发生延期行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给予赔偿。

因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以上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三、1.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结算,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金额的两倍支付给守约方。合同解除并办理完所有手续后,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单方提出变更本合同的,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由提出方承担相关费用和因合同变更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1.本合同总房款已包含现阶段所有优惠政策。

2.甲乙双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以本合同第2页“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双方议事,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完善甲乙双方签订的“××北岸”200××字第××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关于按揭,按照主合同第六条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条修改为:其他费用

1.对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需进行多退少补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在10日内办理完费用退补手续。

2.乙方应承担管道煤气、单元门可视对讲(彩色)、开通电话、智能监控系统及有线电视初装等配套费用,甲方在要求乙方交付配套费用时应提供有关核算依据及合法票据,在甲方提供有关核算依据及合法票据之前,乙方有权拒绝交纳配套费用。乙方交纳配套费用之后,甲方应出具保修凭证,或由甲方向相应设施承建方或收费方索取保修凭证后交给乙方,在配套设施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应协调相关承建方维修,甲方应在与相关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的保修责任,甲方未约定的,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

3.在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契税、工本费、印花税、大修基金等费用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必须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收款后开具普通收据给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纳的费用后10日内必须向有关部门交纳该款项并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交付给乙方。甲方不能取得合法票据的款项应及时返还给乙方。甲方不得提前收取上述税费,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遇收费标准调整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4.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的金额和时间均须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乙方有权拒绝。

第三条中其他内容不变,但应加入贵公司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的承诺,即:甲方自愿免除乙方壹年的物业管理费(含电梯使用费),从该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乙方实际接房之日起计算公历一年即365天,如物业管理企业不同意免除的,则由甲方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上述费用。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约定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按主合同第十条约定执行。该条内容以“房屋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条件的标准及违约责任”代替:该房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经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确认,该房屋竣工交付时,房顶、墙地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该房屋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环保验收合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验收合格,该房屋交付时必须具备永久性用水、用电及管道煤气开通并能供居住使用的条件,房屋之外小区之内的道路、绿化、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能投入使用。甲方如将未具备上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仍应按主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完善相关设施直到满足使用要求之日。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完全按贵公司拟订的内容执行。

另外,贵公司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粘贴在本合同文本中(如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申请内容均有法律依据且有助于双方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希望得到贵公司的认可。望尽快答复!

申请人:×××

2005612

以上内容由吴黎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黎明律师咨询。
吴黎明律师
吴黎明律师
帮助过 36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黎明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6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