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聪林律师

信聪林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

论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来源:信聪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14
人浏览

论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    信聪林

 

摘要:定罪与量刑是刑法中至关重要的两个环节。比较一下我国刑法和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内容,一个显著的不同就是我国刑法充满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和“情节特别严重”之类的模糊术语;以及自首、立功、主犯、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常常是划分罪与非罪和决定此罪与彼罪、决定罪轻罪重乃至是否判处刑罚的重要因素。犯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不实际了解我国刑法对情节的规定和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和功能,就难以全面掌握和适用现行刑法。

关键词 犯罪情节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犯罪情节是刑法中情节的一种,它的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学者们理论上进行了一些探讨。“犯罪情节”并不等同于刑法中的“情节”。在刑法中“情节”是仅次于“犯罪”的出现次数较多的一个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正确认识和准确地理解“情节”在刑法中的全部蕴涵,进而正确地认识和准确地理解“犯罪情节”在刑法中的含义,对于我们学习和研究刑法,对于我们探讨犯罪情节与定罪量刑的有关问题,对于健全我国刑事法制,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刑法中的情节、犯罪情节的概念及分类

“情节”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人物的生活和斗争的演变过程”。在刑法领域,“情节”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如“犯罪的情形、状态和变化的环节,以及与犯罪相关的可能影响刑罚适用的诸主客观因素,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情节”对刑法中的“情节”,……总体定义应当是:决定刑法中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切主客观因素,以及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全过程的情形和环节”[①];“刑法的情节就是能够与定罪和处罚有关的一切具体的事实和情况”[②];上述观点从不同的方面对刑法中的情节作了阐述,有的把刑法中的情节等同于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有的等同于行为情节,有的等同于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情节的表述都不是很完整。正确理解刑法中的情节,必须抓住刑法中的情节的以下特征:(1)刑法中的情节是刑事案件中与行为及与行为人有一定联系(包括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2)是表明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行为人有无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3)刑法中的情节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4)同一情节在定罪量刑适用中禁止作同一意义的重复评价。

基于上述特征,笔者更赞同如下说法:情节作为一个刑法术语,是指刑法规定或认可的表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轻重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中的情节并不以“情节”二字表述为限,除了我国刑法中用“情节”一词表述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外,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年龄、身份、自首等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况,法条虽然没有用“情节”二字表述,但同样是刑法中的情节。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的情节的分类不一而足。如有的人主张对刑法中的情节,应依其层次区分为危害行为情节、犯罪情节、量刑情节[④];有的人则认为从完整的刑法中的情节这一概念出发,根据刑法中的情节在定罪处罚上的作用,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处罚情节两种类别……总之,其分类相当之多而繁杂,在此,笔者不再作一一列举。其实,一个分类的正确与否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分类均有一个独立的依据,是区别于其他情况的分类的。此处关于情节的分类,笔者选择根据情节存在于犯罪实施过程中来划分的,把情节分为犯罪情节和非犯罪情节(罪外情节)两种,后者又再划分为无罪情节、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和行刑情节四种[⑤]

那么什么是犯罪情节?有的人把犯罪情节与犯罪事实完全等同起来,混为一谈,这是不恰当的。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犯罪的“情节”与“事实”是两个法律概念。笔者认为,犯罪情节应该是指犯罪行为实行过程中,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影响定罪与量刑的事实情况。所以,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种。

(一)定罪情节。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故刑法中的情节就是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作为刑法意义的情节,总是相对于刑法规范而言的,是符合或者违反某个规范要素的案件事实。可以说,情节是据以定罪、量刑和决定刑罚是否实际执行或全部执行的事实根据。正是因此,刑法中的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只不过情节与定罪量刑的关系更加密切,刑法学研究的通常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那种认为情节只是关系量刑问题的观点是较片面的,它是对情节的意义的误解,也是对定罪问题的忽视。

定罪是指认定某种行为认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笔者把定罪情节定义为: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正如有的论著指出:“定罪情节是指客观存在于犯罪中的,对于成立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情节和环节。定罪情节必须是客观的,并证明是属实的。其内容包括一切对犯罪成立有决定意义的,能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客观要素……可见,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⑥]

(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⑦]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2.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既不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3.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量刑情节是有层次的,可以分为不同的轻重等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五个不同的等级。量刑情节的这五个不同的等级,表明着量刑轻重的不同,进而决定着法定刑的轻重,并成为我国刑法规定不同法定刑的根据。反过来,当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此时量刑情节就成为突破法定刑的依据。
  4.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通过对定罪情节的分类来探讨犯罪情节对定罪的影响

谈到定罪,则少不了的就是犯罪的构成问题。我们应当把犯罪构成这一犯罪的法律模式和标准与充足犯罪构成的事实区分开来,也要把充足犯罪构成的事实与定罪情节加以区别。在犯罪构成事实中,有的是充足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剩余的构成事实,已不为定罪所需要,遂转化为量刑情节。简而言之,定罪情节就是对犯罪构成有决定意义的情节,脱离犯罪构成就谈不上定罪情节。有的观点一方面认为,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以外的东西,另一方面,又把定罪情节说成对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影响[⑧]。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定罪情节可作以下分类[⑨]

(一)确定性定罪情节,它是指刑法条文对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明叙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定罪情节。例如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表述一般是明叙其具体内容和形式,故此类事实情况就是确定性定罪情节。又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该条对犯罪主体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符合此规范的事实情况就是确定性定罪情节。
   
(二)隐含性定罪情节,它是指刑法条文在表述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时,将有关情节隐含在其他类型的情节之中,其具体内容和形式要根据其他情节的含义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推定。例如,刑法条文对有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通常是采取隐含的方式表述的,不能认为只有刑法条文明载的内容才是该规范要素所指的情节。比如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并未规定抢劫行为是当场实施,但它显然隐含了“当场实施”这一情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对象在刑法条文中没有表述,但可以通过其他的规范要素推定出是伤病的自然人,那么,符合“伤病的自然人”这一规范的事实情况就是隐含性定罪情节。
  
(三)概括性定罪情节,它是指刑法条文明确地使用笼统概括性语言,表述符合或违反某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是否具有这样的事实情况,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评价与选择。这类情节所指的事实情况在刑法规范中的表述主要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情节较轻,等等。例如,同样是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该条要求非法行医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成立本罪(基本罪)。犯罪行为符合哪些事实条件属于“情节严重”,有待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评价和选择,但必须是其他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条件,不得与前两类定罪情节重复评价。另外,根据这类定罪情节对于犯罪构成的功能,还可以把它进一步划分为:基本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加重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和减轻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这与犯罪构成类型的纵向层次(包括基本罪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⑩]。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基本罪的犯罪构成类型和加重罪的犯罪构成类型,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情况,是该罪基本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情况,则是该罪加重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刑法第110条规定的间谍罪包括基本罪犯罪构成类型和减轻罪犯罪构成类型,符合“情节较轻”的事实情况,是该罪减轻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根据基本罪犯罪构成和派生罪犯罪构成的关系,这些加重罪和减轻罪的其他定罪情节与它们的基本罪的定罪情节是相同的。

总之,笔者认为,定罪情节是刑法规范对该种犯罪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犯罪事实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抽象,至于其具体内容,必须根据现实案情,结合已经明确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加以确定,表明情节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不再包含已经明确的充实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而且,情节要素一经认定,其主客观性质也将显现出来,使它最终还是可以归结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之中。那种把定罪情节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之外的观点,要

么与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要么把这些情节当作量刑要素,这都是值得商榷的。

三、关于量刑情节中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1.法定情节的种类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种法定情节: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处较重的刑罚。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刑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自首同时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就是免除处罚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是了结案件、进行善后处理的办法,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2.刑法对法定情节的具体规定方式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种法定情节,但具体规定方式又不同,概括起来共有十二种规定方式。第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五、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第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精神病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第八、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第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第十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31种,如(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4)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105条规定之罪的;(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判逃罪的;(6)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9)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0)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13)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14)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19)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20)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23)引诱、教唆、欺骗 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25)娱乐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刑法第258  条(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26)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27)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29)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0)索贿的,按受贿罪从重处罚;(31)战时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
  (二)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同。一般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4.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很重要根据,它们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其能够直接表现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是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表现,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量刑时应当斟酌考虑的事实情况。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可以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大小,量刑时应当适当加以考虑。

 

四、量刑情节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一)正确处理法定的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之间的关系。应当型情节是一种硬性规定,审判人员具有遵守的义务,没有自由斟酌、任意选择的权利;可以型情节是中种授权性规定,审判人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现刑法规定的内容;但该规定同时表明了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在通常情况下,应实现刑法规定的内容;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任何明文规定的,由审判人员适当考虑、具体斟酌的情节。以上三种情节的适用强度依次递减。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正确认识不同情节的不同地位与作用,不能将上述情节同等看待,而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别对待,即法定的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二)正确处理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关系。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案中情节是指犯罪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即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案外情节是指犯罪行为之前或之后出现的情节,即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案外情节虽然与犯罪事无关,但在量刑时是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二者都不能忽视。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同属于法定情节或同属于酌定情节的前提下,或者说在情节的功能相同的情况下,案中情节应优于案外情节。
  (三)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以同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多少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单功能情节是指只具有单一功能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只有一种可能性。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其核心是从某一量型情节所包含的多种功能中选择其中一种功能,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方式绝大多数属于多功能情节,如上述列举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十一种法定量刑方式中就有八种是多功能情节。在存在多功能情节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危害相当轻微的,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反之,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其次,要考虑量情节本身的情况。最后要考虑刑法规定的顺序,刑法规定的上述8种多功能法定情节是有顺序的,如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顺序性,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图,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首先考虑排列在前面的功能。
  (四)正确处理多种情节并存的量刑。多种情节并存是指一个案件同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或者存在多个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同时存在多个从严处罚情节,有的既存在从宽处罚情节,又同时存在从严处罚怀情节。这种情况,量刑比较复杂,实践中做法各异,学理上也存在着诸如抵销法(宽严相济)、择一法(择一量刑)、相加法(相加升格)、升降法(拔高或降低刑度)等不同的主张,但都有失偏颇。现具体探讨如下:
  1.多种从宽情节并存的量刑。多种从宽情节并存,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从宽情节,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具体表现为四种情况:第一、几种从轻处罚情节并存的量刑。必须考虑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法定刑的轻重,然后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在不考虑从轻情节时应判处法定刑中较重的刑罚,甚至最重的刑罚,在考虑几个从轻情节时,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上有所下降地判处刑罚。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重或一般,在考虑从轻情节时,应判处法定刑中较轻的刑罚甚至法定最低刑,并且,几个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存也可以变为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在两个以上从宽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时,应采取吸收原则量刑。  第二、几种减轻处罚情节并存的量刑。这种案件也必须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再结合减轻情节而定。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案件,若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第三、免除处罚情节的量刑。第四、几种不同作用的从宽情节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并存的量刑,也应根据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来考虑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免除处罚。
  2.多种从严情节并存的量刑。多种从严情节并存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几种从重处罚情节并存的情形。处理多种从严情节并存时首先也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从严情节的量刑同整个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关系,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从严情节的量刑作用就大,反之就小。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要判处较重的刑罚,甚至可以判处法定最高刑,但不能变为加重处罚。如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总体上较轻,虽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幅度也要小一些。
  3.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时的量刑。几个案件中既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节存在,也有从重处罚情节存在,形成从宽处罚与从严处罚情节处于一种纵横交错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不能简单用抵消法或者择一法解决,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要考虑整个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再结合情节来分析决定。如案件的整个社会危害性较轻的,一般遵循从宽兼从严的原则,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从总体上看较重,应遵循从严兼从轻的原则。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必须充分反映从严情节的作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考虑从宽情节。
  4.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根据功能的不同,刑法里面的情节可分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以及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当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同时再作为第三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量刑时一般应遵循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罪中情节优于罪前、罪后情节,应当从宽情节优于从严情节的原则。

五、结束语

本文仅对刑法中关于刑法中的情节、犯罪情节的概念、犯罪情节与定罪和量刑的关系以及犯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进行了一些粗浅的论述。由于犯罪情节的种类繁多,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大,这个问题也就显得十分复杂,其与定罪和量刑的关系也就有些水乳交融的感觉,在司法实践中,定罪离不开对犯罪情节的思考,在有的案件中,犯罪情节甚至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量刑也不能不考虑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不仅是进行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量刑公正性和准确率的重要因素,只有正确考虑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和作用,才能作出相对准确的刑罚处罚,从而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由此可见,研究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对指导刑事司法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是极其复杂的,在定罪量刑时,受很多因素影响,仅仅考虑犯罪情节是远远不够的,并且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对其进行准确定论和深入研究,绝非笔者区区一名无名之辈就能做到的,也不是用一篇不过万字的论文所能说清楚的,还有待于众多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共同研究和探讨。

 


以上内容由信聪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信聪林律师咨询。
信聪林律师
信聪林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信聪林
  • 执业律所: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原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5302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