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王卫东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从本案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来源:王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3
人浏览

 [案情简介] 王某贷款购买了混凝土搅拌机一台,专门在农村从事私人建房中的混凝土浇注工作。20075月,黄某因建房找到王某为其浇注三楼的混凝土,双方口头约定,工期为2天,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黄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报酬300元。在工程即将完工之际,王某在浇注混凝土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被搅拌机砸到致右小臂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找到黄某要求其承担医药费3200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20000元,黄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中,对王某的伤残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王某与黄某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王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相关损失应由雇主承担。雇佣关系中雇工工作时提供的是劳务,而承揽关系中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虽然进行承揽工作时也须提供劳务,但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本身,而是其完成工作的成果。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1、双方约定工期为2天,而单纯提供劳务一般来说雇工仅按雇主指示工作,不对工程进度负责,所以也不存在约定工期问题。2、两者约定支付报酬的条件为工程经验收合格,王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这从一个侧面也显示出王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所以,王某与黄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作为承揽人,王某需对其在施工中受伤致残的后果自行担责。


以上内容由王卫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卫东律师咨询。
王卫东律师
王卫东律师
帮助过 589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9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卫东
  • 执业律所: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 地  址:
    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