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侵占罪的构成
【案情】2007年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此时,有几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后来,失主万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皮包遗忘在公交车的座位底下没有拿,就急忙往回赶,终于追到了公交车,车上的乘客告诉他一个年轻人带着包下车走了。
经过多方查找无果,万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丢失了2万块钱。公安机关经排查,把目标锁定在张某身上,然后多次对他盘问,张某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见过什么黑色皮包。后来,失主万某多次找张某索要皮包,他均不承认自己捡到了黑色皮包。当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他的住所,从其房间搜到那只黑色皮包后,张某才供述了藏匿该皮包的全过程。此后,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张某服刑,不提起上诉。
问题:
1、什么是侵占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怎样才能构成侵占罪
第一,本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以合法的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为己有,拒不交还。
第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侵占的财物。这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要求退还或者交出时,不予退还或者交出。如果行为人虽然非法侵占了他人财物,但经权利人要求,便退还或者交出了所侵占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以上三个方面是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缺少其中之一,就不能成立本罪。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原则等也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