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醉驾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于普通百姓
来源:袁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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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醉驾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于普通百姓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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