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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不一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来源:袁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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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5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张院长的观点,目前警方查获的相当部分醉驾者都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我们认为对醉驾者不一定非要处实刑,判处拘役也可缓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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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德华
  • 执业律所: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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