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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区房管局真的该赔偿受害人损失

来源:袁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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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11月2日,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帆,以"青石公司"的名义,与钟亮、罗光琴等7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青石·领秀城"54套房为抵押物,伪造了上述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双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段宁折在明知杨帆利用假备案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在房管局办证大厅,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假备案交给被害人,谎称上述房产已经在房管局正规备案。11月3日,杨帆骗得钟亮等人借款465万元。

段宁折是在房管局办证大厅,利用其职务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充分信任,将将假备案交给被害人,谎称上述房产已经在房管局正规备案,从而伙同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帆实施诈骗,也使得杨帆诈骗得逞!!

段宁折构成犯罪无疑,但双桥区房官局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的受害人有要求双桥区房管局给予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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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德华
  • 执业律所: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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